律师收费:
根据广东省发改委(粤发改价格〔2015〕436号)转发国家发改委(发改价格〔2014〕2755号)《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》(
下载该通知原文),
除下列三类案件外,放开律师服务价格,实行市场调节价:
1、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、被害人的代理人;
2、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、工伤赔偿,请求给付赡养费、抚养费、扶养费,请求发给抚恤金、救济金,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、行政诉讼的代理人,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、环境污染、征地拆迁赔偿(补偿)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;
3、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。
上述三类案件目前暂执行《广东省物价局、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》(粤价〔2006〕298号)(
下载该办法原文)如下:
一、刑事:
1、侦查阶段:2000-6000元/件
2、审查起诉阶段:6000-16000元/件
3、审判阶段:6000-33000元/件,刑事自诉、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。
4、刑事案件因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、属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、复杂的,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1.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。
5、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%。
6、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,按一审标准收费;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,再代理发回重审、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,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(刑事附带民事,其民事部分亦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。)。
7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,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、委托事项的难易程度和委托人的经济承受能力,在规定的收费标准浮动幅度范围内,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。
在经济不发达地区,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同意,可扩大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下浮幅度。
二、下列情形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:
1、婚姻、继承案件;
2、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;
3、请求给付赡养费、抚养费、扶养费、抚恤金、救济金、工伤赔偿的;
4、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;
5、刑事诉讼案件、行政诉讼案件、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。
三、上述第二项除刑事诉讼案件外,不涉及财产的民事、行政诉讼收费标准为:3000-20000元/件,涉及财产的民事、行政诉讼收费标准为: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-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,如下收取(亦均允许上下浮动20%):
5万元(含5万元)以下:免加收
5万-10万(含10万元):8%
10万-50万(含50万元):5%
50万-100万(含100万元):4%
100万-500万(含500万元):3%
500万-1000万(含1000万元):2%
1000万-5000万(含5000万元):1%
5000万元以上:0.5%
四、以上第三项收费标准的律师费计算,可参照使用如下《广东律师收费计算器》,其中:
收取基础费用按8000元起算,未±20%浮动(仅供参考):